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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著作权该如何来判决“民意所向”
      • 发布时间:2012-4-23 10:20:32 ‖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综合考虑七方面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对侵权通知是否作出合理的反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作品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情形。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意见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进入征求意见)提出或者发送至spcip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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