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说明 |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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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通道以及FAQ |
1:客户自行提交新备案流程:点击此处下载:客户自行提交新备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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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