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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电视签收后发现损坏
      • 发布时间:2011-10-5 11:11:31 ‖ 
      • 事件:黄小姐9月10日在福田区一电器商场购买了一部42英寸液晶电视,想寄回湖北当阳老家。商场店员和她共同验货,确认没问题后,通过速速达快递华发北路宝华分公司寄出。黄小姐说,她亲眼看着快递员工将自己选购的那台液晶电视提走,9月17日家人在当阳取到电视时外包装没有损毁,回到家打开包装才发现电视有一角有烧痕,还有些烟灰,无法使用,马上联系快递公司,对方拒绝赔偿。

         

        维权路:黄小姐称,当时她本来要去快递公司亲自交寄电视机,但该公司员工提出当天已无法寄出,要等次日才行,考虑到是在商场内交寄,快递单上还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她就没再跟踪以后的流程。

         

        速速达华发北路宝华分公司负责人称,当时货物已签收,快递公司就没有责任,而货物是在货站取走,回家途中也可能损坏,因此才拒绝黄小姐的索偿要求。

         

        9月27日,福田消委会介入调解此事,双方仍各执一辞。福田消委会认为,快递公司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消费者,因事发后消费者已第一时间联系快递公司告知情况。况且,消费者自损货物也不符合情理。黄小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翔认为,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物流纠纷以合同约定为准。交货验收期间,“签收”仅为委托人“接收”了货物,并不表示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像电视机这类无法当场查验质量的问题,在回家后第一时间查验发现有问题,可以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的质量异议,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余翔建议,交寄快递时应当面清查货物的品种、数量等,并在快递单上写清注明,收到货物时应当面清点,快递公司不得以“不签收不给查验”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遇上贵重物品交寄时,有条件的委托人可通过拍照、摄像记录交寄过程,也可请第三方作证,作为固定证据,收到货物时可以同样操作,如果发现跟前者记录的不吻合,快递公司应当负责。简单来说,如果交寄和收货双方都能证明货物的品种、数量、且非人为损坏,那么快递公司就应该根据合约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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